根据《昆明市国资委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减免房租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国资联〔2020〕6号),现制定《昆明高新区关于中、小企业减免房租相关事项的补充通知》。
一、按照《昆明市国资委 昆明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昆明市财政局 昆明市商务局 关于印发贯彻落实支持实体经济发展鼓励减免房租政策实施细则的通知》(昆国资联发〔2020〕6号),高新区内中、小企业租用我区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减免房租的期限由“2020年1月20日至2020年4月19日”调整为“2020年2月1日起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止”。
二、租用我区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区内中、小企业,已经按照《昆明高新区关于抗疫情 保生产 促发展房租减免实施细则》申报减免了三个月房租的,可按照房屋(或场地)《租赁合同》约定的实际情况再进行追加减免,但累计不得超过11个月。企业可以自主选定延长租赁期限和直接减免租金的方式进行。
三、区内各中、小企业按照租赁场地的归属于2020年12月31日前分别向孵化器管理中心和国资公司申请房租减免,超过时限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孵化器管理中心 邓晓源 13708807546
国资公司 王鑫林 13698751588
昆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商务和投资促进部
2020年 12月15日


